電子交易服務協議

電子交易服務協議(下稱”本協議”)乃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發銀行”)與客戶所訂立證券客戶協議之補充文件,並從屬於該協議,據此,廣發銀行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服務”),令客戶可透過使用兼容之個人、家庭或小型商業電腦,包括裝有解調器之互聯網設備、可接駁電訊網絡之終端機或網絡電腦,以電腦或電話傳遞方式發出電子指示並獲取報價及其他資訊。
1) 定義
在本協議內,以下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電子交易服務』指由廣發銀行提供之流動電話/互聯網證券買賣訊息服務,客戶可使用此電子交易服務進行證券買賣交易及互聯網絡證券買賣設施,客戶可透過電子交易設施向廣發銀行發出有關證券買賣及處理證券服務的電子指示;
『指示』指就進行買賣任何證券以及查詢賬戶內之結款或其他資訊之任何指示;
『賬戶』指客戶在廣發銀行開立之證券賬戶;
『存取代碼』指個人密碼及賬戶號碼;
『私人密碼』指就有關之電子交易服務向廣發銀行發出指示而使用之客戶私人密碼,客戶可隨時轉換該密碼。
2) 客戶為戶口項下服務之唯一獲授權用戶。客戶須對存取代碼之保密及使用負責。客戶承認及同意,客戶須對使用存取代碼透過服務而輸入之一切指示負全責。 廣發銀行之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毋須對客戶,或因客戶而引致提出索償之任何其他人士就處理、錯誤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所引致之任何索償而負責。
3) 客戶承認信誠電子交易服務為廣發銀行專有。客戶保證及承諾客戶不得及不可試圖竄改、修改、解構、反向設計或以任何方式改動,以及不可試圖未經許可而取用信誠電子交易服務之任何部份。客戶承認,倘客戶在任何時間違反本保證及承諾,又或廣發銀行在任何時間合理地懷疑客戶已違反本保證及承諾,則廣發銀行可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承諾,倘客戶知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本段所述之任何行動者,須立即通知廣發銀行。
4) 客戶進一步承認及同意,作為發出指示而使用服務之一項附帶條件,倘出現以下情況,客戶須立即通知廣發銀行:
(a) 有關戶口之指示已透過服務發出,但尚未接獲指令號碼;
(b) 有關戶口之指示已透過服務發出,但客戶尚未接獲有關收到該項指示或其執行情況之確認(不論以複印文本、電子或口頭方式);
(c) 客戶已接獲客戶並無發出指示之交易之確認(不論以複印文本、電子或口頭方式)或任何相類抵觸者;或
(d) 客戶知悉客戶之用戶識別碼、密碼或私人密碼出現任何未經許可之使用情況。
5) 客戶明瞭廣發銀行須擬訂電子交易服務證券交易政策,列舉任何時候適用之信誠電子交易服務之營運方針及程序,當中與客戶使用信誠電子交易服務有關之條款在通知客戶後對客戶具約束力。
6) 電子或網上器材所附帶之風險,包括因傳送故障或失誤或通訊擠擁或任何其他廣發銀行控制或意料之外之原因,令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失誤或延誤, 並可能包括客戶在修改或取消已有效發出及生效之指示前客戶指示已經執行、延誤執行指示及/或所報價有別於指示發出時之價位,該等風險將由客戶自負權責。
7) 所有廣發銀行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客戶確認及接受廣發銀行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應自行尋求或取得獨立專業意見。
8) 客戶確認廣發銀行或許未能同時執行客戶發出之所有交易指示。倘若由於市場情況,在執行交易指示前,報價已經改變,客戶進一步確認及接受,廣發銀行及彼等僱員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9) 客戶確認,廣發銀行不能保證可取消較早前發出之指示。只有在執行整個較早前發出之指示前,收到取消指示,才可能取消較早前發出之指示。
10) 客戶於此承諾完全及有效彌償廣發銀行(代表它自己或作為廣發銀行任何成員、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的信託人,統稱“受彌償人士”)一切針對任何受彌償人士所提出的索償、訴訟、損失、追究責任、法律訴訟程序,針對任何受彌償人士之費用及開支,及承擔任何受彌償人士就履行義務、提供服務又或者行使本協議所賦予之權利、權力或酌情權,包括由廣發銀行或任何廣發銀行成員或職員為保障或行使其權利或相關的抵押品權益所必須採取之行動而蒙受的損失、費用、訴訟費或支出(包括全數彌償法律費用),不論其成因是否由於客戶未能履行或違反合約所致。對受彌償人士之彌償責任於服務終止後依然有效。
11) 廣發銀行保留權利,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在無須通知及不受限制下全權決定終止客戶取用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該等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識別碼、密碼及/或戶口號碼被擅自使用,以及客戶違反本協議。
12) 客戶確認已詳閱本協議之中/英文本及其風險披露聲明書,其中內容亦全部以客戶選擇之語言向客戶提供,客戶並獲給予足夠時間閱讀此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意見。客戶確認、清晰了解及完全接受本協議中的條款。
13) 客戶同意廣發銀行可透過向客戶發出適當書面通知或透過電子服務,不時更改本互聯網交易協議之條款。
14) 廣發銀行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發送之任何通知又或向客戶發送書面通知之7日後,視為客戶已收到該(等)通知並知悉有關內容。客戶收到通知後7 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表示客戶完全明白及接受通知內容。

 

互聯網交易業務屬於其中一種電子銀行業務。根據金融管理局2008年1月7日發出的第003/B/2008-DSB/AMCM號傳閱文件《電子銀行風險管理指引》, 貴行在開展新的電子銀行業務或對現有服務做重大改變前,應通知及與金管融理局(AMCM)討論有關計劃。
在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業務前, 貴行須事先徵詢AMCM的意見,以確定獲許可機構是否:
(a) 進行了足夠和適當的風險評估與盡職調查,以確保能夠適當管理相關風險及符合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規;及
(b) 建立有效和持續的風險管理程序,對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業務所産生的風險進行評估、控制和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