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證券業務條款

  1. 內容解釋

1.1            在本條款中,除非其內容另有指明,所用詞語將依照如下所述定義闡釋:
簽署協定                      指按證券帳戶申請表之簽署安排所簽署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所有協議、交件、指示或指令等的簽署安排, 及以後隨時為銀行所接受的更改簽署安排。
授權代表                       指證券帳戶申請表內被授權之人仕, 有權按本條款第六條所載的權力與銀行敘做交易且對客戶有約束力的人仕。
銀行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營業日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公眾假日之外香港與澳門銀行公開營業的日子。
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指結算公司設立和管理的中央結算和交收系統。
(中央結算系統)
中央結算系統證券存管處  由結算公司指定的為中央結算系統提供寄存和保管服務的人仕。
(中央存管處)
中央結算系統代理人      指結算公司的代理人公司或由結算公司指定的為中央結算系統提供代理人服務的其他人仕。
客戶                    指簽署證券帳戶申請表且其資料列於帳戶申請表的人仕。
指定戶口                指(i)帳戶申請表所指定之轉帳戶口; 或(ii)以客戶名義於銀行開立之其他戶口。
合資格證券              指隨時被結算公司指定和接納並可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清算和交收的證券。
交易所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在香港境外成立、管理及運作證券交易市場的其他機構或組織,而該等機構是根據當地法律所成立的,或不為當地法律所禁止。
結算公司                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人                      包括個人、公司、商號、合伙人、合營企業、團體、組織或信托人(不論是否為獨立法人)
收據                    銀行為客戶保管證券而可能向客戶發出之書面收據。
登記證券                由銀行替客戶保管, 並以銀行所指定代理人名義登記之證券。
證券                    任何可於交易所交易並為銀行所接受的不論註冊或未註冊之個體或任何政府授權機構之股票、債券、認股權證、公債及票據等。
股票經紀                任何銀行選定代理客戶買賣證券之股票經紀、認購商、交易商或代理人。
本條款                  所有廣發銀行澳門分行證券交易條款所列條款及附錄, 附錄為條款不可分割部份。
證券交易                任何購買、投資、認購、出售、處置和交易各類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以銀行代理人名義持有之證券)的協議。
1.2            (a)    各條款標題只為方便參照而設, 並不影響文件之解釋。
(b)                   本條款表示單數的詞含複數意思, 反之亦然; 具有某種性別意思的詞含其他性別意思在內。
(c)    除非另有說明, 文中提及之條款和分條款均指本文之條款和分條款。

  1.    適用

2.1          本條款適用及規約銀行代客戶敘做的證券交易。

3.0           責任
3.1          在本條款的規定下, 銀行祇承擔本條款所列之責任。
3.2                    對於所有的證券交易, 銀行僅作為客戶的代理人, 銀行或其他代理人並不作為客戶的受托人或與之構成合伙人的關係。

4.0          一般權力與權利

    1. 銀行雖作為客戶的代理人, 但客戶同意並承認銀行有絕對及不受約束的權力且無需說明任何理由隨時決定不代理其完成任何證券交易。
    2. 不論銀行與其所使用的股票經紀或代理人有無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 銀行有絕對及不受約束的權力選擇執行證券交易指示的股票經紀或代理人。銀行不承擔因銀行選擇的股票經紀或代理人的任何行為或錯失所引致客戶遭受的任何性質之損失。
    3. 銀行對股票經紀或代理人所作出的所有指示可用客戶或銀行的名義發出, 而銀行在這方面有絕對不受約束的自主決定權。銀行亦可將客戶的指示與銀行其他客戶的指示合併。
    4. 銀行有絕對不受約束的自主權決定按何種條件去使用任何股票經紀或代理人, 銀行不需向客戶透露銀行與股票經紀或代理人的合約條款, 但客戶亦同樣受這些條款之約束。客戶特此同意在選擇股票經紀或代理人及與其協議有關的條件上, 銀行需對客戶負起小心責任。
    5. 銀行不須事先向客戶透露, 而有權就客戶所做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出售、購買、認購及或任何有關證券的交易)向股票經紀收取回扣、利益、佣金或手續費,及或其他利益。
    6. 儘管有本條款的其他規定, 客戶同意若因市場狀況, 股票經紀可能無法執行指示。如銀行或其代理人為其客戶向股票經紀發出之買賣同一間公司、同一類別或面額的證券交易指令, 股票經紀祇能部份完成時, 銀行有絕對及不受約束的自主權為客戶分配有關的買賣合約及證券數量, 或不作任何分配。為避免疑問, 客戶明確地表示銀行在上述的分配情況下是最終的決定, 客戶將受此約束。
    7. 銀行及其代理人將有權不進行任何其認為會違反任何法律或法令, 或會令銀行或其代理人對他人負上法律責任之事, 另一方面, 為遵守任何法律或法令銀行及其代理人可採取其認為有需要之行動。
    8. 銀行及其代理人有權不採取行動(或進一步的行動)去維護或執行客戶在銀行為其所完成之證券交易或登記證券或合資格證券下的權益, 除非銀行或其代理人因此所可能遭遇的費用, 損失, 支出或負債(包括律師費用)已獲得其滿意的補償保證。
    9. 銀行可以依賴任何其認為在表面上真確及或一致的通訊或文件, 另外, 銀行有權拒絕依現行的市場慣例為不正規,無效及或不可接受的文件。
    10. 銀行可經其職員、代理人去執行其在本條款下的任何責任。

5.0            責任豁免

    1. 銀行或其代理人對登記證券、合資格證券或證券交易有關的文件或任何送交銀行的通知的陳述、保證、聲明或資料的足夠性, 準確性或完整性不負責。
    2. 銀行或其代理人對登記證券、合資格證券或證券交易的執行、傳遞、準確性、合法性、足夠性或可作為證據之可接納性不負責。
    3. 銀行或其代理人將不受本條款以外的條文約束, 同時, 除故意的不當行為外,銀行或其代理人不須對依據本條款已做或未做的事情負責。
    4. 客戶確認其對下列各項獨自負責
  1. 如擬敘做任何公司或組織的證券交易, 其應對該公司或組織的經營、 運作、財政狀況、資信、地位及事項自行做獨立的調查及評估;
  2. 對於所有的證券交易, 客戶將獨自作出決定, 同時沒有依賴及將不會在任何時間依賴銀行所提供之任何有關的資料或意見。
    1. 銀行或其代理人沒有義務和責任從事下列與登記證券有關的事項:
  3. 向客戶傳遞已收的公告或通知, 以及將此等公告或通知的有關事情及時通知客戶使客戶能有足夠時間給銀行指示。
  4. 向客戶確認或通知有關證券的催收股款、換股、發售、贖買、股息、息票或其他有關類似事情。
  5. 寄送有關登記證券的代表委任書或給予客戶收悉這些代表委任書的通知。
    1. 儘管有上述第5.5條規定, 但銀行或其代理人有絕對及不受約束的自主權去出席有關登記證券的會議或投票, 或行使認購、換股、收購、合併、重組等權利, 或參加破產訴訟、管理及安排任何登記證券的存放。除非有客戶的書面指示及符合銀行要求的費用賠償及條件, 否則銀行或其代理人沒有責任就上述事宜作調查或採取任何肯定的行動。
    2. 對於合資格證券, 銀行或其代理人可作為代表出席合資格證券持有人會議並有權投票以及行使有關合資格證券的所有權利或者參與影嚮該等證券的訴訟、交易或其他活動。銀行將會通知客戶有關影嚮合資格證券的權利或其他事宜, 除非銀行在通知所規定的時限內收到客戶的清晰指示, 否則可不理會客戶指示並且有絕對權決定去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
    3. 銀行或其代理人無需對客戶負責因處理登記證券、合資格證券或證券交易引起的損失或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由所得款項中的扣減(因納稅或其他原因), 除非有關的損失或損害是由銀行職員或其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欺詐直接引起。
    1. 授權/代表人
    2. 客戶現特此授權在證券帳戶申請表上被授權之人仕有權就登記證券, 合資格證券或證券交易向銀行作出對客戶有約束力之指示、指令, 及根據證券帳戶申請表之簽署形式簽署登記證券、合資格證券或證券買賣有關的交件。
    3. 客戶的授權/代表人將有連續性的權力與銀行處理本條款所涉的事情; 除非銀行已收到
  1. 若客戶為個人時, 所有當事人的書面指示;
  2. 若如客戶為一公司客戶, 根據公司組織文件規定方式證明真確的客戶決議記錄抄本或銀行自行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關於解除及或修改指定授權/代表人的通知。
    1. 客戶同意在任何時間承認所有由授權/代表人作出的契約、指令、命令或指示的效力及其約束性。

 

  1. 一般證券交易
    1. 所有由客戶向銀行發出的關於登記證券、合資格證券或證券交易的指令和指示均要根據銀行指定的方式發出。書面指示必按銀行當時規定的格式和方式作出, 並按簽署協定簽署及在銀行指定之時間內收到方為有效, 亦可透過電話憑事先確認並於銀行備案之密碼所進行。
    2. 客戶授權銀行存取其結算帳戶及股票帳戶以作股票交易及一切由證券所衍生之費用。
    3.       除另有條文, 所有關於證券交易的事宜將根據當時有關的市場慣例及交易所、其結算及交收系統章程、規則、規定、細則、指令、指示和慣常做法及適用的法律進行。
    4.       在執行所有的證券交易指示或指令時
  2. 所有市價買賣將依股票經紀由股票市場所獲得的價格進行;
  3. 所有限價的指示, 在出售證券時, 將會以指定或限制價格及以上的價格進行; 在購入證券時, 將會以指定或限制價格及以下的價格進行。

如果不能符合以上的條件, 買賣指示將不被執行。

    1. 除非已聲明指示的有效期, 否則沒有執行的指示或祇被部份執行的指示的剩餘部份, 將會在發出指示當天完結時自動變為無效。
    2.       根據第4.6條, 買賣指定數量的指示可被部份執行, 該被執行的部份對客戶是有約束力, 而不被執行的部份將如第7.4條所述自動失效。
    3. 下列條文適用於各個以電子操作進行之指示:
  1. 客戶及其授權而獲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批准之人士乃賬戶下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之使用者。
  2. 客戶不可試圖篡改、修改、解編、倒序製造及以其他方法改動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
  3. 電子或網上器材所附帶之風險,包括因傳送故障或失誤或通訊擠擁或任何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或在其意料之外之原因,令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失誤或延誤,並可能包括在未執行已有效發出的修改或取消的有關指示時已執行原本或未經修改的指示。延誤執行指示及/或所報價格有別於指示發出時之價位,該等風險將由客戶獨自承擔。
  4.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本公司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1. 證券出售
    1.       客戶出售證券的指示祇在下列情況被接受:
  2. 客戶已將有關的證券存放或安排存放於銀行或調轉至銀行或其代理人, 且該存放或調轉證券的指示已被執行; 及
  3. 客戶已簽署有關證券之轉讓紙或售出單據或背書該等證券的其他所有權文件或證明, 及(在恰當的情況)把有關證券收據交銀行取消或作部份取消。
    1.       儘管客戶未有符合第8.1 條之規定, 銀行可於收到有關指示時, 限定或凍結客戶指定戶口餘額或預先安排之可用信貸額, 其金額可達賣出證券價值(由銀行自行估定)之50%, 或依銀行與客戶事先議定之比率, 直至(i)有關證券已存放或安排存放於銀行或其代理人; 或( ii )銀行確實收到其經紀行或代理商該等指令未能執行之通知。儘管有本條文之安排, 銀行或其代理人有權不執行有關指示。
    2.       為使銀行能完成客戶的出售指示, 銀行被授權自客戶寄存於銀行的證券庫中撥出及或提取適量的證券(包括登記證券及或合資格證券)以備出售。
    3.       根據指示出售有關證券所得的款項, 在扣除所有有關的經紀費、佣金、印花稅、交易費及其他費用開支後, 先用作支付客戶在本條款下所欠銀行的欠款(不論全數或部份), 若有餘款, 則存入指定戶口內。

 

  1. 購買證券
    1.       當銀行接到客戶代購證券指示(包括申請認購新發行證券)時, 銀行有權自指定賬戶的結餘或透支額中扣留最少相等於由銀行全權自行決定客戶所指示代購證券或認購新證券的價值100%之金額。假若銀行接到股票經紀通知, 得知股票經紀因第4.6條所述情形不能履行客戶之全部購買指示而祇能履行部份指示時, 或者申請認購新證券未全部成功, 而祇能認購部份新證券時, 銀行可將超額持有之金額退還客戶。假若指定戶口結餘或透支額度不足時, 銀行有權不執行客戶之指示。
    2.       當銀行接到股票經紀通知, 得知已全部履行客戶之購買指示, 或據第4.6條所述情形銀行已分配由部份履行購買指示所獲之證券予客戶, 銀行即有權從指定戶口中收取客戶因購買證券而需支付之所有金額(註: 此金額除證券價值外, 尚包括所有因購買證券而需承擔之費用、佣金、印花稅、其他稅項等)。
    3.       銀行的責任祇是在執行交易指示的分支行在收到股票經紀或銀行代理人送來有關證券後待客戶領取, 銀行不承擔因股票經紀延誤或錯失而引起之一切責任。
    4.       除另有安排外, 對於合資格證券以外的證券, 假若客戶給予銀行購買指示後七天內不到取股單或其他文件, 銀行有權(但並非其職責)在無需向客戶作事前通知的情形下, 將證券調轉至銀行的代理人名下, 以作保管。客戶將承擔並向銀行支付一切因調轉及代保管而產生之費用。
    5.       除非客戶有明確相反指示, 否則銀行有權把代客戶購買仍為實物形式的合資格證券存入中央存管處。
  1. 證券之保管
    1. 所有以客戶名義或第三者名義登記並由客戶或證券發行人直接寄存銀行保管之證券將受以下條款約束:
  2. 銀行祇作為客戶之證券保管人。銀行有權把證券寄存於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機構。
  3. 客戶同意銀行有權將其存放於銀行之證券與其他客戶存於放銀行之證券互換或集中處理, 作支配及分置予客戶, 該等支配及分置對客戶有絕對的約束力。假若由於任何原因促使存放於銀行之某種證券(同公司同類型及同面值之證券)虧損或數量減少或不能被分派, 銀行可根據客戶之原持有價值按比例把該等虧損或減少分配於所有客戶。
  4. 除非客戶明確指示, 否則銀行沒有責任把代客戶購買的證券調轉至客戶或其指定人仕名下, 銀行祇負責按與購買時相同的形式和名字持有該等證券。
  5. 客戶同意承擔銀行代其持有證券引起的一切風險。客戶明確承認沒有把證券調轉至客戶或其指定人仕名下存在一定風險, 但銀行不必對此引起的任何損失負任何責任。客戶承認在任何情況下銀行所需承擔的責任將祇限於下列第14.1條所規範。
  6. 客戶在銀行提出時即須繳付銀行隨時訂定的保管費, 以及銀行在履行其責任時所產生的所有成本, 費用和開支。
  7. 客戶同意當其要提取登記證券和合資格證券以外的證券時, 需提前給予銀行所規定的書面通知。
  8. 客戶同意當其要提取登記證券和合資格證券以外的證券時, 需於一個營業日前給銀行書面通知。
  9. 在提取有關證券時, 如有正本收據客戶應提交已根據簽署協定簽收的正本收據, 一旦銀行據此把證券交予提交該等正本收據人仕, 銀行則被視作解除所有責任。 儘管有該等規定, 但

(i)              客戶可不必提交發予的收據而據本條款規定指示銀行出售有關證券, 在該情況下, 該等證券的收據將自動失效;
(ii)             銀行保留要求客戶親自提取證券的權利。

  1. 客戶承認其可以指示銀行把有關合資格證券轉至另一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戶口的形式提取合資格證券, 當銀行或其代理人一旦發出該交收指示客戶即被視作已提取有關合資格證券, 銀行或其代理人無責任跟進該等合資格證券是否已存記客戶所指定的參與者戶口或與參與者確認其是代客戶持有該等合資格證券。
    1. 當銀行接受指示把代客戶持有的證券調轉到客戶或其指定人仕名下, 在接受指示前銀行有權根據本條款收取由其自行決定的費用, 銀行對執行該等指示或在轉名、登記或退回證券過程中因延誤而引起的任何責任或損失概不負責。客戶不能提取證券直至辦妥登記及銀行收到該等證券為止。
    2. 客戶確認寄存於中央存管處的合資格證券是可以原寄存狀態或以結算公司或中央結算系統代理人的名義登記或重新發行。銀行有絕對自主權就合資格證券保管事宜與中央存管處訂定協議, 客戶同意遵守中央存管處運作規則並受其約束。
    3. 若要提取以結算公司或中央結算系統代理人名義登記的合資格證券, 如能符合要求的數量和類型, 客戶可選擇提取新或舊的證券及按結算公司指定的單位數量和面額提取。如提取以上述名義以外登記的合資格證券, 客戶則須按結算公司規定的面額提取。
    4. 如果客戶特別要求, 寄存於銀行保管的證券(由客戶或證券發行人提供)可在銀行接受的情形下以銀行代理人的名義登記, 該等證券將受以下規定約束:
  2. 證券將被調轉至銀行的代理人名下, 並以該代理人之名義登記, 同時該等證券被視為存放於銀行和由銀行代客戶持有。
  3. 除非第10.1條的規定不能適用或與第10.5條有矛盾, 否則第10.1條的規定將適用於登記證券。
    1. 對寄存於銀行但不以客戶名義登記的證券, 銀行或其代理人有權:
  4. 代客戶收取證券所得之股息, 利息或其他利潤或股本, 並將此收入減除一切有關費用後記入指定戶口內。
  5. 為收取上述10.6(a)條所述之款項, 在客戶承擔有關費用之情形下, 採取其認為必要之行為。
  6. 當證券到期或被贖回時, 銀行可提交該等證券以收取款項。 若在到期日前, 證券被要求贖回, 除非銀行或其代理人收到其客戶之書面要求, 銀行或其代理人並無責任提交該證券。
  7. 當證券收入以一種以上之貨幣派發時, 銀行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決定以指定戶口的貨幣或由銀行自行決定的他種貨幣收取。
  8. 當有關證券法例或有關約制銀行或其代理人之法例需要時, 銀行或其代理人可以持有人名義代客戶填寫及提交所有權證書, 聲明及其他有關資料等文件。
  9. 可自行決定為遵從某國之於證券持有人法例行動, 不論該法例的目的在於促使證券持有人採取或不採取行動或分配證券利潤。
  10. 將臨時形式之證券轉換為確定形式的證券。
  11. 銀行可自行決定為銀行的權益是否將客戶之碎股證券賣出或處理。
  12. 當銀行得不到客戶之聯絡及指示或客戶在合理時間過後仍未有發出指示或若要取得聯絡將令事情延誤及需付出費用時, 如果銀行或其代理人認為有益或適當可自行決定行使有關證券之權力或履行有關之責任或採取任何行動。
  13. 證券有配售時, 將以以下方式處理:

(i)                  當銀行或其代理人收到有關股份配售文件後, 將於合理時間內通知客戶。
(ii)                 若客戶未有在銀行指定之時間內回覆, 銀行可作以下處理:

  1. 假若該股份配售並非強制性的, 將認作客戶已對其權利作出不可撤消的放棄決定。銀行可對該權利決定處理方法, 因而所得利潤不須向客戶負責。
  2. 若該股份配售是強制性的, 銀行可決定是否將部份登記證券變賣, 以便取得款項買入配售之股份, 或以借貸方式代客戶認購, 借貸本金及利息以登記證券作抵押, 客戶並須在銀行提出時立即清付, 利息由銀行以合理方式訂定。

(iii)                假若客戶指示銀行接受配售, 除非銀行按條款(ii)所訂之時限內收到足夠資金, 否則銀行不承擔執行該指示的責任, 並按條款(ii)的安排處理, 猶如客戶未有及時向銀行發出指示。
(iv)                所有因配售股份而取得之股票將計入客戶名下之登記證券或合資格證券內(客戶已放棄股份配售之部份除外)。
(k)                   客戶在提取部份或全部登記證券或合資格證券時, 需提前給予銀行規定的書面通知, 並遵守下列條款:
(i)                  當某證券在調轉至銀行指定的代理人和以該代理人名義登記過程中, 或以結算公司或中央結算系統代理人名義登記或重新發行期間, 客戶無權提取該等證券直至註冊手續完成而銀行代理人收到該等證券或能夠從中央存管處提取該證券;
(ii)                 當提取某類登記證券時, 需以該證券之最低面額的倍數(無論以市場交易單位或其他方式)計算提取。
(iii)                客戶對銀行無負債; 及
(iv)                當交回登記證券或合資格證券給客戶時, 銀行無責任交回與原存銀行相同號碼之登記證券或合資格證券, 除發行該證券之機構資本改組的情況外, 銀行祇需交回相同類別, 面額, 票面價值及享有與原存證券同等權益之證券。

    1. 一旦收到寄存於銀行並已存入中央存管處的證券所產生的股息或其他利潤,銀行將會貸記客戶的指定戶口(除非客戶另有書面指示)。客戶所得利潤是按其經銀行存入中央存管處的合資格證券所佔銀行代客所持合資格證券總量的比例而計出的。
  1. 客戶之承認及同意
    1. 客戶承認及同意由於市場之情況, 股票經紀未必能取得最佳之買賣價。
    2. 客戶承認其知悉證券市場瞬息萬變, 證券價格波幅很大, 所有證券交易均存在虧損風險, 客戶知悉及同意證券交易是基礎於其瞭解該等存在風險。
    3. 客戶特此承諾放棄與銀行根據本條款所享之權力、責任及權益有所衝突的 全部或部份權益。
    4. 客戶承諾在經或未經要求及無扣除或抵銷的情況下補償銀行一切有關因銀行為履行其證券交易指示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印花稅、交易稅及其他的一切稅項)以及銀行代表客戶與股票經紀協議的一切佣金、經紀費等, 且承諾銀行有權在客戶名義下之儲蓄、支票或定期戶口(無論到期與否)內扣取該有關費用與開支。
    5. 客戶承諾並同意支付銀行一切其代表客戶作交易的代理費及保管證券所支付的保管費。費用之訂定則由銀行根據情況隨時自行決定後即對客戶有絕對約束力, 儘管該決定是否隨後才通知客戶。
    6. 當銀行在履行本條款的責任或行使其權力時, 如有需要可要求客戶簽署有關協議授權或其他文件以便銀行履行其責任或行使其權力。
    7. 為協助聯交所和其他監管機構的調查和查詢, 客戶特此同意應聯交所或其他監管機構的要求銀行可以向其提供證券交易的詳情和有關資料、文件等。
    8. 銀行對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因下列情況而導致的損失或損害無須負上責任:
  2. 銀行的通訊及電腦系統或其裝置設備在機器、電力或其他方面的不足、失靈、阻斷或缺乏或在執行指示或指令中的其他錯誤(銀行被授權人員之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情形除外), 或因此而使客戶遭受任何的遲延,損失(包括利潤或任何經濟損失)、費用或損害。
  3. 因任何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服務供應商或設備供應商)行為或不為所引起或造成之延遲、阻滯或暫止致令銀行之服務遭受干擾、影響或中斷。
  4. 客戶之保證
    1. 客戶向銀行作出如下保證:
  5. 對存放於銀行或準備賣出之證券有絕對擁有權。此擁有權不受任何抵押、扣押權、信託、消極抵押或其他對立的權益及索償的影響, 根據當時之市場慣例所有證券都是正規、有效和可接受的。若銀行因處理該證券而被追討或受虧損時, 客戶將向銀行作出全部之賠償。
  6. 證券已全數付值,並無任何因付值不足而發生之負債。
  7. 以後每存放證券於銀行時被視作重新作出本12.0條所述的保證。

 

  1. 抵銷及留置權
    1. 除法律賦予銀行之一般留置權外, 銀行可不經通知客戶, 在任何時間行使以下權力:
  2. 扣押客戶在本行任何分行或支行所擁有之戶口存放金額(不論到期與否), 此戶口包括客戶以其個人名議或聯名開立之任何貨幣之戶口(不論是往來、儲蓄、定期戶口); 及或
  3. 抵銷銀行對客戶或其中一個或多個客戶的負債,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未履行的證券交易而產生之負債(無論已產生或預期將產生); 以填補客戶對銀行在本條款下的負債, 銀行有權將全部或部份金額轉換成其他貨幣, 銀行有權自行決定轉換貨幣之匯率; 及
  4. 假若客戶有任何對銀行因證券交易產生的應付未付的負債, 銀行有權留置客戶全部或部份存放於銀行之登記證券或合資格證券, 或留置該客戶在銀行存放之任何物業(此物業包括該客戶以個人名義或聯名持有者), 銀行並有權將此留置物(全部或部份)以公開拍賣、私人立約或招標方式進行拍賣, 或僱用代理人或經紀進行變賣。變賣所得之金額在扣除一切費用開支後, 銀行可用以填補客戶對銀行之負債。
  1. 責任、賠償及認可之限度
    1. 客戶同意銀行或代理人因登記證券、合資格證券及或證券交易引起的負債限額, 無論在任何情況及時間將不會超過該證券市場價值或面值, 以兩者較低之數值為準。
    2. 假若銀行因代客戶買賣、保管證券而蒙受損失(此損失包括任何法律訴訟、索賠、虧損、索償、成本費用、支出及各形式之負債, 此損失無論是真正發生或預期將發生者), 客戶承諾全數向銀行補償並於銀行提出時, 即時履行賠償並付利息。利息之計算由銀行付款日起計, 至客戶全部賠償銀行日止,利率按銀行宣告之最優惠貸款利率加(3.00%)計算。
    3. 客戶在此承諾其批准及確認銀行以客戶代理人身份根據本條款替客戶辦理證券交易而進行之一切事項。

 

  1. 其他事項
    1. 終局性的清單:除非有明顯之錯誤, 銀行在客戶證券戶口所記錄有關證券(包括登記證券及或合資格證券)之數量、種類及一切細節是終局性的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 權力之累積及放棄:若銀行在行使本條款上訂明之權力、特權時出現延誤或未有行使時, 此情況並不表示銀行已放棄此等權力及特權, 亦不表示銀行所被賦予之此等權力及特權將會受損。若銀行祇行使條款上訂明之部份權力或特權時, 此情況並不表示銀行已放棄其他未有行使之權力及特權, 亦不表示此等未被行使之權力及特權將會受損。條款上所賦予銀行之一切權力及特權有積累之特性, 並且是附加於法律所賦予銀行的權力。
    3. 共同及個別負債:證券帳戶申請表由二個或以上人仕簽署時, 所有因合同而產生之負債將由簽署者共同及或個別承擔。銀行對一個或多個簽署人作出索償時猶如對所有簽署人作出同樣的索償。銀行有權免除簽署者中任何人之負債責任, 但此等豁免並不影響其他簽署者在本條款之下的責任及銀行對其他簽署者之一切權利。
    4. 十足付款:所有因本條款上訂明客戶需繳交之款項, 客戶必須在澳門以港元十足交付或以銀行隨時指定的方式交付。若付款中需扣除稅項及作其他項目之扣除,客戶必須即時向銀行補交不足之金額, 使銀行能收到十足之金額而免受扣除之影響。在15.4條所述之補交金額不被視作利息而祇作為議訂的補償金。
    5. 條款之可分性:每一條款本身是獨立與其他條款是分開的。假若某條款或某些條款由於某種原因失去其合法性或效力或無法強制執行時, 其餘條款將不會受其影響而仍然保留其原有之效力。
    6. 修改:客戶同意銀行有權隨時修改本條款, 修改之方式與範圍均由銀行本身自行決定。修改一經通知客戶後, 即對客戶生效及有約束力。
    7. 通知:
  2. 凡根據本條款要送交客戶之各種通知、要求、證明或其他通訊, 依客戶留在證券帳戶申請表的地址或由客戶隨時以書面通知銀行之地址發送即視作妥善發出。
  3. 專人送交客戶之通知, 於交付時間將被視作已經送達。一切以郵遞方式之通知書於投寄後48小時即被視作送達。一切以電傳發送之通知, 於發送時間即視作送達。一切以電報發送之通知於發送後24小時即被視作送達。
  4. 儘管有上述條文, 所有與本條款有關之通知如經銀行以其絕對權力決定連續三天在總行或分支行之大堂張貼或展示, 客戶將視為已收到該通知並對其有約束力。銀行可自行決定按15.7(a)條之規定寄送通知副本供客戶參考。
    1. 法律及裁判權:

本條款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香港法律解釋。客戶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之非專屬管轄權, 但在不影響前述之管轄權的情形下, 本條款亦可由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執行。
風險披露聲明書(創業板)
1.               本人/吾等知悉創業板的證券價格可能會波動, 任何個別證券的價格皆可上升或下跌, 甚至可能變成亳無價值。買賣創業板證券不一定獲利, 而且存在著可能損失的風險。本人/吾等也知道將證券交給 閣下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當 閣下持有本人/吾等的證券而 閣下無力償債時, 本人/吾等取回證券的時間可能會受到嚴重阻廷。本人/吾等願意承擔此等風險。
2.               本人/吾等明白創業板之市場設計乃為可能附有高風險的公司而設, 本人/吾等亦尤其明白公司可在沒有往績紀錄及在不需負責預測未來表現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本人/吾等清楚了解,因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 其營運的業務行業或國家而所引致的風險。
3.               本人/吾等知道投資在此類公司的潛在風險, 故此本人/吾等明白必須經過審慎考慮後才作出投資決定。本人/吾等亦明白創業板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應當更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4.               基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 本人/吾等明白於創業板進行買賣將可能面對比較於主板買賣證券為高的市場波幅及不確保於創業板買賣時得到一個有流通量的市場。
5.               本人/吾等亦明白創業板的主要信息發於渠道是透過聯交所運作的互聯網網頁刊登消息。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不須在憲報所登的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因此, 本人/吾等知悉本人/吾等須獲取經由創業板網頁發佈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資料。
6.               本人/吾等確認此風險披露聲明書並不能申述所有風險及其他創業板的主要內容。本人/吾等明白在進行買賣活動之前須自行進行資料搜集及研究有關證券的買賣。
7.               本人/吾等明白如本人/吾等對此風險披露聲明書的任何方面或對買賣創業板證券的性質及風險有不明確或不明白之處, 本人/吾等須取得獨立專業的意見。
8.               本人/吾等明白簽署此風險披露聲明書是交易所規則的硬性規定。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未能簽署及確認此聲明書, 閣下將不可以執行本人/吾等於創業板買賣的指令。

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
交易所買賣基金
1.   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s”或個別稱為“ETF”) 主要設計為模擬某些指數、行業/領域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使用不同模擬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可酌情採取防守策略。 您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受到政治、經濟、匯率或其他風險影響產生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2.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 此價格差異是供求因素構成,倘若ETF所追蹤的參考指數或市場限制投資者參與,ETF單位將不可自由及有效地增設或贖回。 此供求失衡情況可導致買賣這類ETF時的溢價或折讓較沒有上述限制的傳統ETF為高。 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ETF,在基金終結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
3.   投資者買賣ETFs的相關資產若非以港幣為單位,將面對外匯風險。 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ETF的價格。
4.   合成ETFs投資於由交易對手發行的場外衍生工具將面對交易對手風險。 投資者會因交易對手違責而蒙受損失,虧損金額可高達衍生工具的全部價值。
部份合成ETF投資於多家交易對手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分散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但ETF的交易對手愈多,出現交易對手風險的機會率將愈高。
ETF所涉及交易對手風險取決於所採用的不同模擬策略。 採用以掉期合約構成的ETF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以衍生工具構成的ETF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投資者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為國際金融機構, 因此若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 便可能對該基金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
即使ETF獲得抵押品保值,倘若抵押品提供者不能履行責任,投資者亦需面對交易對手風險。 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能遠低於當初之數,令ETF損失嚴重。
5.          ETF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可與相關指數的表現不一致。 跟蹤誤差的原因,包括ETF的跟蹤策略失效、受基金需支付的費用及支出的影響、基金的計價貨幣或交易貨幣與相關投資所用的貨幣之間的匯率差價,又或基金所持證券的發行公司進行企業活動,例如供股,派發紅股等。 因此ETF所持證券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可能優於或落後於有關指數。
6.          ETF雖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但這並不保證基金必有流通市場。 若ETF有使用結構性票據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價格的透明度又不及現貨證券,則流通風險會更高,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 而且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容易波動,波幅也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就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

衍生產品
1.   非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 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能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該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2.   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甚至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3.   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所以您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的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投資策略。
4.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格,引致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於理論價格。
5.   投資者所買賣的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若非以港幣為單位,須面對外匯風險。 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衍生產品的價格。
6.   香港交易所規定所有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發行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以方便買賣。 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為止。
7.   若其他因素不變,衍生權證價格會隨時間而遞減,衍生權證不宜視為長線投資工具。 衍生權證的價格亦會隨其相關資產的價格波動而升降。
8.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 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 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儘管相關資產的價格可能回升,倘若牛熊證已被召回,該牛熊證將不能繼續上市交易,投資者亦不能從價格回升而獲利。
9.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 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倘若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
10.        衍生產品附有期權,交易風險甚高,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 投資者買賣衍生產品前,應認識期權市場及有相關經驗。 您應考慮衍生產品的買賣是否適合 閣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一般風險披露
1.   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及/或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在投資前須特別留意衍生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狀況。
2.   衍生產品的市場價格同樣會受股票市場的投資風險因素影響,例如本地及國際市場的波動、現今及預期的經濟環境、投資者情緒、利率及變動。 ETF 需承受基金所跟蹤的指數個別模擬行業或市場內出現的經濟、政治、法律及其他風險。
3.   您確認此風險披露聲明書並不能申述所有風險亦明白在進行買賣活動之前須自行進行資料搜集及研究有關產品的買賣。
4.   您明白此風險披露聲明書的任何方面或對買賣衍生產品的性質及風險有不明確或不明白之處,應取得獨立專業意見。

人民幣風險披露聲明
人民幣兌其他貨幣的價值不時波動,並將受(其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政府的管制措施(例如中國政府規管於香港及中國內地的人民幣與外幣換算)影響。因此,如將人民幣產品,包括存款、證券及其他投資產品兌換成另一種貨幣,便可能對產品的回報構成不利影響。此外,人民幣目前不可自由兌換,而經香港的銀行兌換人民幣須受若干限制,尤其是個人客戶兌換人民幣設有每日上限。如客戶擬將超過每日上限的人民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或兌換成人民幣,應給予足夠時間以完成兌換。
客戶如欲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應注意人民幣證券與其他證券一樣,價格會有波動,波幅有時頗大。人民幣證券的價格亦有可能上升或下跌,甚至變成亳無價值,因此買賣證券或會招致損失,而非獲利。客戶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小心考慮,並於有需要時諮詢專業顧問之意見。